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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區服務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社區服務的管理,推動我市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服務,是指街(鎮)、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組織本轄區居民和單位興辦公益事業,為居民提供的各種社會服務。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區、建制鎮的社區服務均按本辦法管理。第四條 社區服務應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轄區社區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分工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社區服務工作。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財政、房產、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勞動、文化、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老齡委、殘聯等群團組織積極配合做好社區服務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實施本轄區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興辦社區服務設施,指導各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三)籌集、管理並按規定使用社區服務資金;

(四)檢查社區服務開展情況,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社區服務工作經驗。

各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 居委會設立社區服務工作小組。其職責是:

(壹)動員組織社區居民和屬地企事業單位開展社區服務;

(二)興辦和管理社區服務設施;

(三)指導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服務活動;

(四)完成上級社區服務工作委員會部署的工作任務;

(五)承擔社區服務其他具體工作。第八條 社會各個方面有義務支持和參與社區服務。第九條 社區服務的基本內容包括:

(壹)為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難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務;

(二)為殘疾人、社會困難戶和待業人員等協助提供就業安置服務;

(三)為功能障礙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健身康復服務;

(四)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待、撫慰、解難等優撫服務;

(五)為社區居民提供婚姻、生育、喪葬等民俗改革服務;

(六)為社區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務;

(七)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培訓、補習、咨詢、特殊教育、幼兒教育、中小學生校外教育等教育服務;

(八)為社區居民提供文化、娛樂、體育等文體服務;

(九)為社區居民提供糾紛調解、災害和治安防範、代辦保險手續等安全服務;

(十)為社區居民提供環境衛生、保潔、美化、綠化等環衛服務。第十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為社區居民提供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務;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設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償服務或生產經營活動應以便民利民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

(四)具有集體福利性質;

(五)服務和經營項目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第十壹條 設立社區服務設施,須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批同意,並須按規定向所在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凡符合社區服務設施條件的,由市民政局發給《吉林市社區服務單位證書》。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設施是獨立的集體福利事業單位。區(市、縣)、街(鎮)社區服務中心,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服務設施。

社區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服務、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社區服務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依法享有其他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第十三條 社區服務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

(二)依法繳納稅金;

(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 社區服務實行無償服務、有償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

有償服務的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第十五條 經營性服務設施應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自負盈虧。第十六條 社區服務設施屬居民住宅區的配套項目,凡進行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應在總建築面積中劃出不低於5‰的面積用於居委會辦公室和社區服務設施。居委會辦公室由小區投資興建,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可計入商品房成本,設施建成後無償交付管理部門使用。

社區服務設施必須用於社區服務,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不得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