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