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註冊的,為個體工商戶。
這本質上是企業的責任:眾所周知,作為企業(公司)的員工,需要繳納社保硬件,還要承擔員工在企業工作過程中的風險(比如外賣途中的風險);這也是企業與員工的關系(企業與員工的合同或協議關系);
如果妳想把壹部分工資發放變成個體工商戶的外包費用,從而減少社保支出,說白了就是想偷稅漏稅。是合情合理的。妳可以認為妳工作時間有些工作,讓妳下班後做。工作時間之外工作賺的錢不是妳的工資,是妳作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稅收低於工資。但實際上參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這樣做意義不大。稅務局今天承認,明天就可以否認。企業真想這麽做,個人不妨合作。
其實很多公司都是這麽用業務員操作的。
1.員工先登記個體戶營業執照,與公司簽訂合同;
2.利用個體戶每月開具壹定金額的發票抵稅(如營銷服務費等。),部分地區的個體戶每年可以開具120w,而稅率只有3%。
3.員工可以支付少得多的個人所得稅。
在這種操作中,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是合同,不是雇傭合同,公司不幫忙繳納社保;同時個體戶營業執照註冊需要使用標準地址,需要做會計和報稅(公司是否承接?),這些都需要明確。當然,細節還是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