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第39號公告(2019)規定: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稅額抵扣。對於按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稅額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抵扣)
貸款:其他收入-其他
如何核算采購的材料?
購買時,按照面值和稅額處理: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收集時: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加扣除農產品)[加扣除2%]
貸款:原材料
會計分錄如何加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