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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是什麽?

計稅基礎是2006年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提出的壹個概念。

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壹般來說,計稅基礎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計算資產或負債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可以扣除或征稅的剩余金額。

增值稅是以貨物(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壹種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壹,占我國所有稅種的60%以上,是第壹大稅種。

增值稅由國稅局征收,稅收收入50%來自中央,50%來自地方。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征收,稅收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2019 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民大會堂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4月1日降低增值稅,5月1日降低社保費率。

202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21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654.38+0萬元提高到654.38+0.5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0萬元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所得稅。

在實踐中,很難準確計算商品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加值或附加價值。因此,我國也采用扣稅的方法,這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即根據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銷售稅,然後扣除取得貨物或勞務時繳納的增值稅,即進項稅,差額為增值部分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征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