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註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註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壹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