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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增值稅和交納增值稅時會計分錄都應如何做?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壹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妳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壹起學習壹下吧。

壹要註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註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壹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