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逃避國家稅收而采取虛開發票的帳務處理,壹經查實,應移交稅務機關和審計部門,必要時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2、用於處理不當費用,司法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構成行賄罪的,決不能手軟。我們必須調查到底,並努力擴大成果。同時要積極追繳,不能讓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到損失。
3.采取虛列費用等手段收取資金用於個人貪汙並瓜分的,應當是貪汙罪。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查處,贓款要追繳。國有資產絕不能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