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終清理結算
行政單位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理結算。並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1、清理核對各項預算收支。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和領撥經費數壹致。
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款項,應當在12月31日前匯達對方。主管會計單位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撥款,截止12月25日為止,逾期壹般不再下撥。
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年度單位支出決算,壹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級單位的下年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會計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
2、清理結算各項應繳款項。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年終前全部上繳。
3、清理結算各項往來款項。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4、清理核對各項貨幣資金。行政單位年終要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要同銀對賬單的余額核對相符。現金賬面余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賬面數字,要同實存的有價證券實際成本核對相符。
5、清查核對各項財產物資。年終前,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二、年終結賬
行政單位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年終結帳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1、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余額。然後,編制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再將應對沖結轉的各個收支賬戶的余額按年終轉賬辦法,填制12月31日的記賬憑單辦理結賬沖轉。
2、結清舊賬,將轉賬後無余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余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年終余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3、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編制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余額數(不編制記賬憑單),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行政單位的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審核批復後,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