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報銷資料不全違反了會計法的規定,原始憑證報銷資料不全的,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關於原始憑證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以上內容參考?上海市財政局——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