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處理:
《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財務處理: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對於期末壹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