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的條件如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06),合並財務報表的內容如下:
第二條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擁有壹個或多個子公司的企業(或實體)。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第六條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
控制權是指壹個企業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第七條母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因此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第八條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除非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
(壹)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擁有多數表決權。
第九條在確定是否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及其他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權證等潛在投票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