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時,銷售收入壹般按合同時間確認、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稅法中,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在開具發票的當天。
擴展數據:
在《國際會計準則》中18,商品銷售收據的確認標準如下:
(1)商品賣方已將所售資產所有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即賣方已完成所有主要銷售環節,不再繼續參與對轉讓商品的管理或通過行使所有權實際控制轉讓商品;
(2)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1)銷售商品預期得到補償;
(2)生產中將發生的相關成本;
③可退貨商品的範圍。
(1)貨物已經交付,取得收入所必需的其他工作已經實質完成;
(2)價款已經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價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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