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總收入征稅,而不是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申報所得稅時,應扣除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與試運行發生的費用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稅收收入。因此,公司自建生產線試運行生產的產品不能確認為當年收入,應沖減項目成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這部分收入應視為稅收收入並進行調整。
會計收入確認和稅收收入確認是不同的概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凈額,計入項目成本。也就是說,企業在建工程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中形成的可對外銷售的產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產品銷售或轉化為存貨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項目成本。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項目的未完工程支出。在建項目通常有“自營”和“發包”兩種方式。自營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自行采購工程材料、自行施工和管理的項目;在建工程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由其他工程隊或單位承包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