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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采暖費補貼和防暑降溫費所得稅前允許扣除標準是多少?

很多納稅人對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費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疑問。很多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認為,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勞動保護費等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原因是根據“地稅函[2002]251號”壹文的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的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分別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業支付的上述費用在限額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最高限額的不得扣除。上述費用直接計入企業管理費用,不計入企業應付工資總額,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解釋是錯誤的。首先,上述費用不計入企業應支付的工資總額,應該理解為限額內支付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不是說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分紅、津貼、補貼等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冬季取暖費、夏季降溫費是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有觀點認為,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勞動保護費計入應付福利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的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不免征個人所得稅。再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頒發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償。(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退職生活費;(八)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九)下列專項資金或者按照國家或者省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的資金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b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10)根據國稅發[1994]89號,國家統壹發放的補貼、津貼,包括獨生子女費補貼;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副食補貼總額;兒童保育補貼;差旅補助,餐飲補助。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根據規定,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和勞動保護費應當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壹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