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未列入預算年度的與中央財政相關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需在下壹年度按原用途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目標已完成或因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終止工作後,當年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四條中央部門應當對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並與本單位會計報表中的相關數字進行核對。
第五條中央結轉資金按形成時間分為當年資金和滾存資金,結余資金分為當年資金和滾存資金。當年結轉和當年結余資金是指中央部門當年形成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累計結轉和累計結余資金是指中央部門年末形成的累計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第六條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部門預算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第七條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配等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但不得在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之間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支出標準。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繼續按原用途使用。
第八條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用於調劑。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中央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須報財政部批準。
第九條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人員和增編增加需要增加基本支出的,應當先通過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並將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中央部門在編制未來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項目結轉資金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第十壹條中央部門結余資金是指部門預算項目結余資金。
某壹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未用完形成的結余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結余的確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經財政部批準的年度機動資金,當年未使用的資金按項目支出結余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年度預算執行後,中央部門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當統籌用於以後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並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於本部門的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中央部門在編制自身預算時,可以在本級部門與下級預算單位、下級預算單位、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
第十六條。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直至統籌用於編制未來年度部門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安排預算執行中必要支出的,應當報財政部批準。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中央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央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中確認的結余資金數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將應上繳中央國庫的結余資金上繳;中央部門和單位留用的結余資金,須報財政部批準後方可使用。第十八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於當年實施進度較慢、預計年底會形成較多結轉或結余資金的項目,中央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本部門實施的重要支出的建議,報財政部批準。中央財政總預算將從財政部審核壓減的部門預算資金中全額收回。
第十九條除特殊原因外,對當年結轉和結余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或者全年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較多的中央部門,財政部將根據其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適當調減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第二十條以前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資金因特殊原因無法支出或者不再需要,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財政部與中央部門協商後,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的方式,從中央壹般預算中收回資金。使用
第二十壹條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結轉和使用結余資金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A )"第壹次"預算編制階段。按照財政部關於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中央部門統籌安排,結合本部門當年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及部門預算執行進度,提出部門“壹對壹”預算申請。統籌使用部門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安排下壹年度支出預算,與部門“壹上”預算壹並報送財政部。
(2)計算階段的“下壹個”控制數。財政部結合當年中央部門累計結轉結余資金和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審核部門“壹上”預算,提出“壹下”預算控制數。對部門使用結余資金計劃的審核意見,以“壹次性”預算控制數下達中央部門。
(三)“二次”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根據“壹上”預算控制數和財政部下達的結余資金使用建議數,編制“二上”預算。同時,對年終結轉資金做好充分預測,隨部門“兩上”預算壹並報送財政部。因部門預算執行進度,需要調整下壹年度相關財政撥款預算的。經與財政部協商,調整“壹”預算控制數後,應調整“二”預算。
(四)部門預算草案申報階段。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在部門預算草案正式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前,財政部可結合當年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實際情況,與中央部門協商調整相關項目財政撥款預算安排數量和結轉和結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中央部門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必須在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結余資金已經實際形成後,方可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統籌使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項目完成或終止形成的剩余資金,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直接用於編制下壹年度預算。第二十三條預算年度結束後,中央部門應當逐級匯總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的結轉和結余資金,並分析說明結轉或結余資金形成的原因。次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部門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表(格式及填報說明見附件1、2)及相關說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於國庫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終預算結轉和結余資金,中央部門還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於次年6月20日+前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負責審核確認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數額,並於3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通知中央部門。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結轉資金數額與財政部確認的結轉資金數額不壹致的,以財政部確認的數額為準。第二十六條中央部門在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的方式從中央壹般預算中收回相關資金。
第二十七條中央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2月7日發布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6〕489號)同時廢止。
附件:1.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及資金余額表
2 .《財政撥款和資金平衡表》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