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應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