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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辦法(2018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必須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四條 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並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

(二)對會計核算單位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實施監管;

(三)對會計中介機構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和本辦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獎勵。第二章 會計核算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起止日期與公歷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止日期相同。

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 各單位辦理會計核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對財務狀況或者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二)如實記錄依法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過程和結果;

(三)保持會計指標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四)涉及款項、財物的收付和記錄的會計事項,應當由經辦人員、驗收人員(或者證明人)簽名,經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審核並簽名後,送交會計人員辦理;

(五)按照會計期間及時與金融機構核對賬目;

(六)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條 辦理《會計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

(二)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四)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六)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蓋有填制單位的印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應當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第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壹)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二)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

(三)填制憑證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四)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內容。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賬憑證,應當保證其數字準確、憑證真實;機制記賬憑證應當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會計制度未設置的會計科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和使用,但不得影響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表的匯總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