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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所謂所得稅會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應納稅利潤和應納所得稅的確定;(二)所得稅費用的確定;(3)所得稅費用和應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從這些內容來看,所得稅會計就是所得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正是從這壹點出發,我們認為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的組成部分,而不是與財務會計相對立的學科,理由如下:(1)財務會計的對象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事項,這些經濟事項當然也包括所得稅事項;(2)財務會計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所得稅會計沒有偏離這壹基礎;(3)有相當於所得稅事項的資產、負債、權益。既然人們把資產會計、負債會計、權益會計看作是財務會計的壹部分,為什麽所得稅會計不是財務會計的壹部分?當然,我們不否認所得稅會計是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的壹門學科,也不否認所得稅會計是作為財務會計中的壹個特殊問題來研究的。第二,關於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的關系,主張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分離的同誌認為,由於稅法和會計規範的目標不同,必然會有差異,所以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必然會有差異。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壹)關於我國會計目標的定位分離論者認為,我國會計目標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觀公正的決策相關信息。因為稅法以納稅為目的,如果會計準則與稅法壹致,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因此,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會計利潤必須與應稅利潤分離。對於分離論者的這種觀點,我們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1。僅僅將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分開,就能解決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問題嗎?傳統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影響會計信息相關性的主要原因來自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權責發生制確認的現金流量是概念上的現金流量,與實際現金流量不壹致;為了解決這壹問題,與傳統財務會計並行的現金流量會計應運而生。歷史成本計量提供的會計信息只是反映過去的情況,對決策者最相關的會計信息應該反映現在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出現了壹種與傳統會計並行的新的價格變動會計。因此,要解決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問題,必須依靠現金流量會計和價格變動會計。既然現金流量會計和物價變動會計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什麽不能容忍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對信息相關性的損害?2.以提供客觀公正的決策信息為目標是不現實的。壹方面,我國會計本質上是以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為基礎的傳統財務會計,現金流量會計和價格變動會計尚未列入議事日程。如前所述,僅依靠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無法提供真實的決策相關信息。另壹方面,從我國現狀來看,決策者並不依賴會計信息進行決策。所謂的決策相關性,不過是會計的單相思罷了。會計信息真正的作用只有兩個,壹個是反映財產管理的責任;二是滿足稅收需求。如果不交稅,不體現自己的責任,很多企業會取消會計工作。許多繳納固定稅的個體企業就是這種情況。由於權責發生制和歷史成本計量不能解決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我國會計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管理層的責任和滿足納稅的需要,因此將會計目標定位為提供客觀公允的會計信息是錯誤的。我們認為正確的選擇應該是體現物業管理的責任,為納稅提供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應該是統壹的。(2)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分離不是國際慣例。壹些理論家認為,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分離是國際慣例。中國會計既然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就必然要走分業之路。事實上,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分離只在英美法系國家流行,在大陸法系國家並不流行。在英美法系國家,會計準則由民間專業團體制定,主要從會計理論和實務的角度出發,稅法由政府制定。會計準則不是法律,所以不依附於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會計規範已經成為法律,政府要求以納稅為目的所采用的會計程序和方法必須與企業編制會計報表所采用的壹致,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應合二為壹。既然在大陸法系中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是壹致的,為什麽還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其實中國的會計規範也是作為法律來對待的,更類似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情況。如果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也是符合類似情況較多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即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壹致。(3)壹些具體項目的處理在明確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異後,要對壹些具體項目進行適當的處理。(1)企業稅法中不允許列支的項目,不能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必須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屬於這種類型的項目包括:非法經營的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各種稅的滯納金和罰款;非公益性救災捐贈;各種贊助費用。(2)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支出,在發生時可與標準內的支出同等對待,但在年度終了時,超過標準的部分必須轉入留存收益並列支。屬於這種情況的項目有:超過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支出;超標準應稅工資;超標準的商務招待;超過標準的利息支出。經過這兩種調整後,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是壹致的。三。論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壹)金融體制必須分業。理論家在主張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分離的同時,也主張廢除財務制度。他們的理由是:會計利潤由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規範,應稅利潤由稅法規範,財務制度已經失去了它的地位,應該廢除。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中國國情。從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上解決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問題。無法對成本費用的具體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做出詳細規定。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取消財務制度,會計利潤的計算也將失去依據。那麽,具體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的規定能否寄托在具體的會計準則上呢?我們認為,即使是具體的會計準則也只能是粗略的,不可能解決成本費用的具體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因此,需要在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之外對成本費用的支出項目和標準作出具體規定,這只能由財務制度來完成。從稅法來看,可以在其實施細則內規定成本費用的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現在的問題是,既然我們現有的財政制度已經做出了這個規定,為什麽稅法還要另起爐竈呢?因此,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財務制度是統壹會計規範和稅法的橋梁,不應廢除。(2)金融體制必須改革。論證金融體系存在的必要性,並不意味著現有的金融體系沒有弊端。相反,我們認為,現有的金融體系必須找到自己的位置,避免與其他監管角色重疊。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革。限於篇幅,本文不對這壹問題做詳細分析,僅指出幾個必須改革的地方。(1)對於會計要素的概念及其確認標準,財務系統不應涉及,以免與會計準則重復。(2)成本費用的具體支出項目和支出標準應規定得更詳細。還需要對費用的計算程序和方法作出詳細規定。同時,會計準則和稅法不應涉及此類問題。(3)對於稅後利潤的分配,不能對所有企業都作出統壹規定,但要區分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作出不同的規定。相應地,公司法中不再涉及稅後利潤的分配。(4)財務系統不應參與募集資金,以避免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重復。以上,我們分析了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分離理論的錯誤,論證了財政體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是壹種保守的想法,以適應中國的現狀。但是,有必要提醒政策制定者和會計界同仁,脫離中國實際的“拿來主義”在中國是永遠不可能成功的。中國革命是如此,中國的會計改革也是如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