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壹:5438年6月+2009年10月,北京某企業周某挪用、貪汙公款二百余萬元,被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16之前,周在北京某企業財務部做出納。16的工作經歷,讓他對企業的財務狀況了如指掌,對其中的漏洞也了如指掌。周說:“取現金額我可以決定,支票我也會辦理,隨時可以加蓋支票印鑒。我每個月和會計對賬的時候,只和他們核對總金額,不查明細賬。另外,我挪用公款的行為體現在銀行賬戶上,但我們的銀行對賬單由我保管,單位不容易發現。”本案貨幣資金業務內控制度存在的問題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不相容職務之便的典型案例。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支票管理、記錄管理、支票印鑒管理的崗位分離制度沒有落實。(2)銀行對賬單的保管人與負責資金支出的崗位未能分離,使得周利用會計只查總賬不查明細賬的信息行騙。(3)在沒有出納崗位分離制度的情況下,每月的出納與會計對賬實際上可以起到薪酬控制的作用,但企業的會計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檢查監督職能,忽視了明細賬核對,導致出納長期腐敗,沒有被及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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