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雖然勞動者處於試用期,但他們的基本權利也應得到保障。壹些單位往往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作為正式員工提前30天申請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做法是非法的。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