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資金是建設單位為了完成某壹建設項目而取得的資金。基本建設資金運動與工商企業的經營資金運動不同,它不是周而復始的循環運動,而是隨著基本建設過程的進行順次通過資金投入、資金使用和投資完成三個階段而完成其運動的全過程。建設單位在這三個階段的運動過程中所引起的資金增減變化,就是建設單位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其具體內容是:
①在資金投入階段。建設單位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取得的投資,其來源是財政部門的預算撥款,建設銀行的基本建設投資貸款,以及地方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國家預算外籌集的自籌資金。在這壹階段,建設單位會計主要是核算和監督基本建設撥款、投資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取得情況。
②在資金使用階段。建設單位取得基本建設資金後,要運用其所得的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即購置設備和材料,采用出包或自營的方式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以及進行其他的投資(如用於生產職工培訓等)。在這壹階段,建設單位會計主要是核算和監督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基本建設投資以及不屬於基本建設計劃的其他支出的支出情況,並對構成交付使用財產的建設成本進行計算。同時,還要核算和監督有關貨幣資金、結算款項、材料、工資、固定資產等的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專用基金(如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③在投資完成階段。建設單位運用取得的資金完成各項投資後,將購置、建造完成的各項財產移交給使用單位並辦理各項投資的核銷,從而使基本建設資金最終完成其投資過程而退出建設單位。在這壹階段,建設單位會計主要是核算和監督購建完成移交使用單位的各項財產的交付情況;核算和監督應予核銷的構成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但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建設成本的其他投資(如建設單位管理費、生產職工培訓費等)的轉銷情況;核算和監督應予核銷的既不構成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又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建設成本的其他各項支出(如設備盤虧和毀損、壞帳損失等)的轉銷情況。對完工交付使用的財產和應核銷的各項基本建設支出,如果是用基本建設撥款完成的,應沖銷基本建設撥款;如果是用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完成的,則由財產使用單位用規定的資金來源(如投產後的應交利潤、應交折舊基金等)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