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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壹般應該按怎樣的步驟進行?

不同目的的財產清查,應按不同程序進行,但就其壹般程序來說,主要包括3個步驟。  

(1)成立清查組織。財產清查涉及面較廣、工作量較大,必須專門成立清查組織,具體負責財產清查工作。清查組織應由會計、業務、倉庫保管等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並由某個主管人員負責清查組織的各項工作。

(2)業務準備工作。為做好財產清查工作,會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要做好各項業務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① 會計部門應在進行財產清查之前,為賬實核對提供正確的賬簿資料,並將有關賬簿登記齊全,結出余額。② 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等業務部門為方便盤點核對,應登記好所經管的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並結出余額。將所保管的各種財產物資整理好,貼上標簽,標明品種、規格和結存數量。③ 準備好各種工具和登記用的表冊,例如“未達賬項登記表”等。

(3)實施財產清查。在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後,應由清查人員根據清查對象的特點,采用相應的清查方法,實施財產清查。

在盤點財產物資時,財產物資的保管人員必須在場;在盤點現金時,出納員必須在場。盤點時,要由盤點人員做好盤點記錄。盤點結束,盤點人員應根據財產物資的盤點記錄,編制“盤存表”,並由盤點人員、財產物資的保管人員及有關責任人簽名蓋章。

同時,應根據有關賬簿資料和盤存表資料填制“實存賬存對比表”,據以檢查賬實是否相符,並根據對比結果調整賬簿記錄,分析差異原因,做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