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指確定財務收支審批的範圍、人員、權限、程序和責任的制度,是財務會計工作的關鍵環節。其工作主要包括:(1)確定財務收支審批的人員和權限;(2)確定財務收支審批程序;(3)明確對財務收支中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和領導的處理要求。財務收支是指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規定辦理的各種資金的收支。工作流程如下:(1)單位主管部門或被審計單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方進行初步接觸,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或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二)簽訂業務協議;會計師事務所進入現場進行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初稿;(三)與被審計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國家財政對國家事業單位分別采取全額預算撥款、差額預算撥款和單位自收自支的預算管理方式。但無論采取何種管理方式,這些單位都是審計機關監督的對象。值得壹提的是,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國家關於企業的有關規定的,不再按事業單位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就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