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投資融資的決斷能力。企業融投資決策,是企業在保持持續經營能力、合理資產負債結構情況下,持續獲取長期優質資本,優化資源配置,保持高質量、高效率發展的關鍵。需要董事在投融資活動中,具有“保、斷、增”的決斷能力。“保”是在價值鏈調整重組中突出主業,確定哪些環節需要繼續保持;“斷”是對低效無效資產、占用資源卻低產出環節,當斷則斷;“增”是聚焦新技術、新產品、新產業和新的增長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企業落地。
三是商業模式的創新能力。董事會創新商業模式是改變企業價值創造的基本邏輯,提升顧客價值和企業競爭力的活動。董事要具備識別與運用市場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的遠見卓識,嫻熟運用組織職能調整、基本制度和關鍵業務流程優化重組,創設具有本企業獨特競爭優勢的“獨門絕技”,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是經營過程的管控能力。戰略任務按年度經營目標方式,實施全面預算管理,以商業計劃書、經營目標任務書等方式,逐級分解落實到實施單元,實現充分、規範、有序的授權放權和行權;以高管崗位績效契約逐級落實經營責任,定期展開績效對話與過程指導;以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為抓手,紮紮實實深化內部三項制度改革,夯實企業經營基礎;以年度戰略審計為推手,滾動實施戰略規劃。
五是選人用人的激勵能力。國企高管取消行政級別,由董事會選聘與任用,全面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有條件的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從制度變革、環境營造、正向激勵和人才培育等方面,加快建設國有企業家隊伍。董事會制定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決定工資分配,實行市場化差異化薪酬。董事要具有選人識人、績效管理、業績評價和分配激勵等履職能力,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持續激發企業內生動力和發展潛力。
六是重大風險的防範能力。董事會構建全面風險防範體系,董事要具備對各類風險“辨識於青萍之末,防患於未然之際”的能力,通過識別、管控和移轉各類風險和轉危為機,保障企業經營目標的順利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