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過程
(壹)接受申報的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負責接收申請材料,對上市公司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原件壹份,復印件兩份)和電子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在收到受理辦公室轉來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的決定。
整改通知書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說明的,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收到上市公司的更正回復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股票發行適用《證券法》關於審查期限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能夠獨立審核書面申請材料,證監會上市部從收到材料到反饋意見發出,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請人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根據各自職責,對M&A壹部和M&A二部重大資產重組中的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議審議,專題會議研究後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及反饋回復程序:反饋意見後,申請人及中介機構可就反饋意見中的相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面對面的詢問和溝通。詢問和溝通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M&A壹分部和M&A二分部的審計人員同時參加。根據《重組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說明和解釋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能提供完整的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進行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結論程序: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意見和回復的,無需提交M&A和重組委審議,由證監會上市部批準或不批準結論。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意見,或者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壹步說明或解釋的事項的,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出具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根據《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需要提交M&A委員會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召開M&A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M&A和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二十八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結論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結束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的反饋意見。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提交完整、合規的重組委意見回復。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應當作出結論,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核準文件。
5.被重組委否決的方案的結案程序:被並購重組委否決的,將結案,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通過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發出並購重組委的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報告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手段收購上市公司。在要約收購的情況下,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越要約收購條款的方式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協議收購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權。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公告前,收購協議不得履行。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後,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