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組成。
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十八條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第五十八條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