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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檔案的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以及實行承包、租賃等其他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檔案處置工作。第三條 國有企業檔案是國有企業全部活動的真實記錄和寶貴財富,是企業資產的依據和憑證,屬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就做好檔案處置工作,確保其完整與安全。第四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要遵循下列原則:

(壹)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防止檔案散失;

(二)區別情況,依法、合理處置;

(三)維護檔案的安全,便於有關方面對檔案的利用;

(四)有利於企業保持經營管理的連續性。第二章 檔案處置的組織工作第五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的壹項重要內容。應列入其議程,並同步進行。第六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協同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管理。

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按隸屬關系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檔案處置事宜。第七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成立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專門組織。由企業分管檔案工作領導人、清算機構有關人員、企業主管部門檔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檔案部門負責人組成,在企業資產清算組織或其他負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組織的領導下,負責檔案處置工作,研究處理有關重大問題。第八條 企業檔案部門負責檔案處置具體工作:

(壹)收集、整理、統計、保管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清點庫存。

(二)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留存與銷毀的鑒定工作。

鑒定工作由企業有關負責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檔案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鑒定小組主持,對檔案進行直接鑒定。

對擬銷毀的檔案造具清冊,經企業領導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審核,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向所在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銷毀。銷毀檔案需2人以上監督銷毀,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三)按照檔案的去向分別編制移交和寄存檔案的目錄。

(四)做好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頓、歸檔和移交工作。第九條 檔案移交和寄存的目錄,由交接方和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小組負責人簽字,分別保存在交接方和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條 檔案處置工作結束前,檔案庫房、設備、裝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用。第十壹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鑒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費用,由原企業或接收單位支付,破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國家檔案館寄存檔案的,由原企業支付、破產企業由破產費用中支付壹次性寄存保管費。第三章 檔案的歸屬和流向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處置,原則上分類進行:

(壹)基建檔案、設備儀器檔案隨其實體歸屬;

(二)產品、科研檔案(其中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檔案)按有關政策法規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處理;

(三)會計檔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檔案由雙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隨黨群工作、行政管理檔案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之間兼並的,被兼並企業的檔案歸屬於兼並企業或新設置的企業,由兼並方統壹管理,單獨保存。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並,其檔案處置按國有企業之間兼並的檔案處理辦法辦理。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被集體、私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等非國有企業兼並的,其黨群工作、行政管理、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類檔案按隸屬關系移交企業主管部門或寄存所在地國家檔案館,也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的企業代為保管。其余檔案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