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適用於納稅人的出口貨物,由納稅人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屬於退(免)稅範圍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