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資產入賬價值”,是指捐贈企業代其支付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增值稅的捐贈非貨幣資產價值,不包括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捐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捐贈資產為貨幣性資產的,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確定的捐贈資產入賬價值”,是指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計入捐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和構成捐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捐贈資產為貨幣性資產的,指實際收到的金額。這裏的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接受的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通過“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捐贈貨幣資產價值和捐贈非貨幣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取得的捐贈貨幣性資產,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轉讓資產價值——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進行核算,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壹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稅法規定確定捐贈資產的科目價值。貸記“擬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照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已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和“應交稅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