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售後租回業務模式下不確認收入(不以公允價值計量);
3.融資租賃下固定資產的核算。
在實際工作中,壹項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
因此,會計信息要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核算,而不是根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當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所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應建立在客觀、公允、全面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上,努力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2.不要太註重實質,放棄形式。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可靠性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然而,在會計的壹般原則中,占主導地位的原則是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壹致性、及時性和清晰性,而實質重於形式,謹慎性和重要性是對其他十項原則的補充和修正。
因此,不應過分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3.壹些企業利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主觀性,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變成粉飾會計報表的工具和從事違法活動的“擋箭牌”。
審計人員在審計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關註企業使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百度百科-實質重於形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