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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納粹德國的經濟制度。

納粹從1933年到65438+10月30日在德國掌權以來的所作所為,就是其理念和目的的具體體現。納粹德國的經濟社會結構雖然有偶然因素的痕跡,但本質上是納粹期望實施其政治綱領的結構。而且德國如果二戰勝利,其經濟社會結構也將是納粹在重組被占領國時可以借鑒的政治藍圖。

首先,納粹25點計劃

德國自國家社會黨執政以來實施的所有措施都是基於其政治綱領,即所謂的“25點綱領”。這個綱領是由國家社會黨創始人德雷克斯勒、該黨經濟綱領的提出者法伊德爾和希特勒在1920起草的。在1926中,希特勒宣稱這個綱領是納粹運動的哲學和原則體系,這是“永恒的”,55438+09248686636

納粹的25點政綱或明或暗地包含了國家社會黨的所有基本理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點概括了納粹的民族和“優勢種族”觀念,反猶偏見,以及對所謂“積極基督教”的不甘妥協;點1,2,3,8,19,22要求德意誌統壹,“生存空間”,帝國擴張,廢除《凡爾賽條約》,建立“職業軍隊”,創建“德國法”體系。第7、9、10、20、23、25點定義了納粹對國家的概念和國家對個人關系的概念。在納粹黨看來,個人的責任是工作,為公眾的幸福服務;國家必須為其公民尋求就業和穩定;報紙、文學和藝術必須與“美德”和民族觀念等納粹觀念保持壹致;德意誌帝國必須高度組織化,有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25點計劃的其余部分是關於經濟問題的。這些文章宣稱納粹反對“大資本主義”,提出土地改革,廢除房地產投機,“建立健全的中產階級”,“大型百貨商店私有化”,鼓勵和扶植小企業、卡特爾和工業聯合體國有化,廢除“利益奴役”。第25點主張建立“職業法庭”來執行帝國的法律。這些是國家社會黨的經濟。

至於1933以來納粹經濟政策是否按照之前的計劃進行,進行到什麽程度,納粹經濟政策是否足以代表壹種類型的經濟設計,研究納粹德國的人在這些問題上有不同的結論。我的回答是:納粹黨上臺後的初期,其經濟政策與其說是執行25點綱領,不如說是尋求鞏固權力,在工人階級、中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之間取得平衡。納粹黨上臺後的最初幾年,黨內思想極不壹致,“左”和“右”兩派之間也時有摩擦。黨內這場鬥爭的焦點是托拉斯國有化和廢除“利益奴隸制”,這些鬥爭使得納粹黨上臺後難以制定經濟政策。

起初,納粹很少註意經濟問題的整體規劃,這主要是受自由主義經濟學影響的經濟學家的影響。後來由於政治需要和經濟壓力的影響,納粹開始考慮並實行計劃經濟。然而,戈林主持的幾個四年計劃的首要目的是為戰爭做準備。所以德國的經濟建設從壹開始就是“軍國主義經濟”。

從1933到1939,納粹試圖將德國的社會經濟生活改造成新的結構,以達到兩個目的:1,為鞏固國內統治建立經濟基礎;2.創造壹個可以支撐戰爭的經濟(納粹認為戰爭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納粹建立的國家經濟結構與“25點綱領”在各方面都不協調,但在它的各種制度、組織和法律中,仍然可以看到最初25點綱領所實施的主要理念。

第二,世襲農民

人們通常認為德國是壹個工業國,農業在經濟中處於次要地位。這話沒錯,但也不完全正確。在德國的經濟中,農業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農業生產足以供應全國所需糧食的80%左右,所以納粹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他們的農業計劃。執行這壹計劃的機構比納粹系統的任何其他部門都更加完善。

關於農業,納粹設定了幾個目標,最常見的目標與他們的種族理論有關。在納粹運動發展初期,他們宣稱農民或農民是德意誌民族的脊梁,是北歐血統最健全的來源。納粹農業政策的主要宣傳者瓦爾特·達爾和羅森堡都堅持認為,“猶太-馬克思-自由資本主義”的衰落有壹個主要原因,即人口離開了田野,集中在大都市地區。

然而,納粹也有壹些更實際和直接的目標。第壹個目標是通過改善農業人口的生活,在農村建立壹個政治上忠於納粹的團體。第二個目標是發展農業生產,使德國在戰爭和封鎖時期能自給自足滿足生活必需品;最後也是最大的目標是,納粹希望將忠誠的德國農民轉移到帝國邊境,以加強德國的軍事地位。納粹認為實現這些目標的方法是建立“世襲農場”或自由保有地。這些世襲農場是根據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建立的,其法律和社會地位類似於封建時代的自耕土地。壹個世襲農場不得超過125公頃(約300英畝)。它的主人必須是農民,而且農民必須是德國血統的德國公民,或者是與德國有血緣關系的外國公民,必須是“名譽”人。所謂“榮譽”是指接受和支持國家社會主義。

世襲農場不可轉讓,也不能抵押。農民把這類耕地留給子女時,必須遵循限制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和長子繼承法規定的權利,不得把財產平分給幾個子女。長子以外的繼承人只能得到對這塊世襲農田的管理沒有重要影響的財產,他們可以用這筆財產獲得教育或職業培訓。如果這些繼承人並非由於自己的過錯而陷入貧困,他們有權返回世襲農場並在那裏生活。農民不能在遺囑中違反法律規定改變對其農場的處置。如果他沒有自然繼承人,國家可以指定壹個。任何人不得擁有壹個以上的世襲農場。

為了處理這項法律引起的訴訟,納粹政府成立了壹個特別農業法庭,由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兩名農民組成。有普通上訴法院的地方就有高等法院,也有最高法院審理所有與自耕農有關的案件。這些法院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如果企業家不能經營自己的農場盈利,或者其行為“不光彩”,法院有權剝奪其擁有世襲農場的資格。

到了1936年,德國大約有1萬個農場根據這個法律變成了世襲農場,包括壹些大地產。他們的原主人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為自己的不動產獲得了世襲農場的合法地位,以逃避債務,防止自己的農場被債權人沒收。

第三,農業自治團體

在納粹提出的諸多思想中,有壹種觀點認為,人口應該按照各自的生產活動劃分為許多自治的“群體”。這壹概念最早應用於農業,並由此建立起農業集團,發展成為嚴格控制德國農民所有生產、定價和銷售活動的體系。

農業自治團體不僅包括所有地主和佃農、耕種者和農業工人,還包括所有農產品和谷物的批發商和零售商,以及所有食品制造商,如面粉廠主、釀酒廠、谷物生產者(他們是被迫參加的)以及所有農業合作社和其他銷售組織。農業自治團體是壹個自治團體,它的大部分費用是從成員的強制捐款中籌集的。農業自治團由“德意誌帝國農民領袖”李泰親自主持,他是希特勒直接任命的,對希特勒完全負責。臺日也是“谷物和農場部長”。

農業自治團體分為兩個主要部門,即參議院和行政部。參議院分為七個小組,分別負責經濟和社會政策、宣傳和國際問題。行政部分有三組,分別是人事,農場,市場。還有第四組管理人事和財務。人事組負責雇主和工人之間的關系、精神和道德福利、農民傳統的保護以及土地的重新耕種。它還負責宣傳關於農民的社會地位和作用的納粹思想。農場小組負責土壤改革、農場管理和稅收、農業展覽及相關問題。營銷小組的職能是集中合作社和其他銷售組織的工作。

農業自治團有20個地區協會,地區協會下有520個縣鎮協會。縣和鎮的協會分為許多地方協會。每個地區協會都有自己的行政組織,就像柏林的中央政府組織壹樣。每個地方農場協會的領導人通常有壹個全國社會黨的地方領導人。此外,還有兩個國家咨詢機構;其禮儀職責和宣傳職責大於其行政職責。壹個是農民咨詢委員會,有100名成員。它是由農業自治團體的各個專業部門選出的,另壹個是德國農場委員會。成員有1000人,有聲望的是德國農民領袖從各地區、縣、鎮的農場領導中挑選出來的。農場委員會準備並主持壹年壹度的農場大會,這是壹個喜慶的時刻,也是納粹讓整個農業自治團振作起來的機會。

政府對德國的每個農場都有壹個農場經營證書(卡),其中包含有關土地、收獲、牲畜和農場經營的所有事項,供中央和地方當局監督和控制農場。理論上,農民可以自由種植他們想要的東西,但實際上,政府為每個農民必須生產的各種商品設定了壹個基本配額。例如,德國種植黑麥做面包的農民約有200萬人,政府分別為他們規定了生產配額。具體數量在每年種植季節結束時公布,由政府按規定價格收購。類似的,政府每年給面粉廠主分配配額,面粉價格由縣和鎮分別制定。

農民除了按商品或商品組組織的農業自治團體的地方和縣區域協會之外,還需要加入壹個銷售協會。德國有10個中央協會或銷售聯合會,負責各種農產品(如黑麥、牛和牛奶、土豆、雞蛋、糖等)的銷售。).每個中央協會都是壹個自治團體,受農業自治團體管轄。第三帝國的農民領袖為每個中央協會任命了國家委員。中央協會也歸糧食和農業部管轄。例如,中央協會負責其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它們規定了生產成本、價格、利潤率、標準和產品分類,並在某種程度上規定了農產品的實際生產。

第四,農村定居和農場勞動

分割大塊房產分配給小農戶的計劃成為德國重大政治爭議還不到壹天。納粹綱領point 17主張“制定法律,允許政府無償沒收與公共福利相關的土地”,廢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納粹雖然做出了這些承諾,但是在這方面並沒有什麽有意義的改革。

由於德國需要增加農業生產,農村調整計劃受到了很大影響。德國的地產大部分集中在勃蘭登堡和東普魯士,這兩個地方的土壤和氣候有利於粗放耕作,不利於深耕。這壹事實足以阻止政府大規模征收大地主或“勇克士手表”的財產。至於勇克地主,他們的政治和軍事力量足以阻止這壹政策,更不用說了。況且這些新農場大多都必須足夠大,否則無法有效耕種。

德國小農場主的生計不易,但將公共土地變成自耕農場之風甚囂塵上,對小農場主造成了沈重打擊。這些公共土地往往是小農戶飼養牛羊的唯壹草原,也是農民唯壹的燃料來源。現在,政府實施了將公共土地改為自有農場的政策,結果,小農場主經常被迫放棄自己的田地。在德國西部的壹些地區,政府把小而貧窮的農民和佃農從他們原來的土地上趕走,並許諾在東部把土地分給他們;然後把他們的農場合並成更大的農場,交給納粹認為可靠的人。

自1934年納粹發動“生產戰爭”以來,農業勞動力短缺日益成為德國農業的嚴重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納粹使用了各種方法,從說服人們做各種利益的農業工人,到用強有力的手段強迫人們做農業工人。納粹使用的主要方法之壹是強迫城市工人到農村當幫手。這種方法有幾種形式。5月1934號法令規定,所有在農村工作三年的工人不得在城市找工作,政府嚴懲違反這壹禁令的人。1935年5月以後,政府規定所有年輕人都必須參加“服兵役”,為服兵役做準備。納粹大量使用勞動力來幫助農業勞動。尤其是在收獲季節。此外,政府還要派有務農經驗的年輕人到農場勞動服務,做“助手”和“幫手”。如果這些年輕人不服從命令,他們將被勞動服務部門開除,他們的“工作簿”將被吊銷。

1938年2月,納粹規定,所有25歲以下的德國女性必須參加農業勞動服務或家政工人勞動服務至少壹年,否則以後不得從事工業或商業工作。2月1939,13日,政府發布命令,規定農業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即使工作崗位仍屬於農林。孩子小學畢業後,政府送他們去做壹年農活。如果父母試圖阻礙這項法律的實施,他們將受到監禁的懲罰。

盡管有這些限制,納粹仍未能阻止“逃離農村”的趨勢。自1933以來,成千上萬的農業工人試圖在城市和其他行業找到工作,其中大多數人都成功地獲得了工作。農業助理員的工資很低,工作條件比產業工人差。而且自9月1933起,農場和森林工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農民可以因為這些助手“慢”或“懶”而懲罰或罰款,所以農場工人的社會生活和地位低於城市工人。後來,納粹采取了壹些補救措施,如鼓勵人們為農場工人建造房屋,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給他們提供職業培訓,促進他們的娛樂和健康活動。但德國重整軍備的需要和9月1939後世界大戰的爆發阻礙了這壹進程。

從1938開始,尤其是二戰開始以來,納粹越來越依賴外國勞工(尤其是波蘭和意大利勞工)和囚犯在農場勞動,這就產生了壹個有趣的現象:納粹受時事驅使,不得不用外國“血統”來耕種德國土地,同時德國人的血被灑在外國土地上作為肥料。

動詞 (verb的縮寫)工商自治團體

納粹從1933開始建立的工業體系,是基於國民經濟要服從國家社會黨的政治目的和國家意誌的思想。納粹拋棄了自由派所謂“自由經濟”的所有理念,將政治置於經濟之上。經濟政策必須取決於國家利益,國家利益是什麽,由領導人解釋。

納粹德國的工業政策受到其軍事考慮的影響。從壹開始,納粹就明白確切的目標是破壞凡爾賽條約,最終不可避免地導致第壹次世界大戰。因此,在納粹策劃經濟活動的每壹項具體措施中都計算了戰爭的可能性。1935以後,特別是1936秋天以後,納粹開始有改善控制國民經濟的趨勢,並將其納入準備計劃。

起初,納粹試圖盡可能采用舊的經濟方式。1933之前,德國工業高度組織化,相當程度上由政府管理。當時,德國各種工業貿易協會的經濟控制力遠遠超過美國同行。卡特爾是壹種工業聯合組織,壹直是德國控制生產、銷售和定價的重要因素。納粹上臺後,采用了包括卡特爾在內的舊的經濟組織方式,並加以改變以適應他們的新規則。這確實是納粹善於利用社會心理學的地方。

工業上的納粹機會主義精神更甚於此。納粹最初得到“大商人”的支持,與工商團體達成妥協。納粹只是逐步進行工商業改革,這種妥協態度與他們對工人和農民采取的嚴厲措施相匹配。1934年2月27日,國民經濟部長施密特博士頒布了《關於準備改造德國經濟組織法》,這是納粹整頓德國工業的第壹步。這項法律是壹項總法令。它授權經濟事務部承認工業貿易協會的經理,任命和解雇其領導人,並可強迫雇主和公司加入工會。重組過程當時尚未完成。1938+10月,沙赫特博士辭職,納粹黨成員芬克博士擔任經濟部長。這時,德國的工業重組完成了。

從1933年到1939年,納粹完成的經濟結構是壹個極其復雜的專業和區域組織體系,以工商業自治團體和手工業自治團體為中心,系統化地領導著除農業以外的所有工商業金融活動。

工商自治團體采取強制、領導、自辦三原則。德國所有的經濟企業都必須加入該組織。任何企業不參與,其本人或其負責人將遭受巨額罰款等處罰或禁令。在這個自治團體中,每個行業(部門)都有壹個領導,由更高壹級的領導任命,最高壹級的自治團體領導由德國經濟部長任命。德國的所有工商企業根據其經營的經濟活動類型被分配參加某壹組自治團體,每個企業還必須參加當地的區域性組織。如果壹個企業在幾個地區有工廠或分公司,其廠長或經理必須加入當地的區域組織。行業和地區單位* * *共同組成第三帝國經濟會議,由經濟部長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團包括工業、電力、銀行、保險、貿易、手工業等六個國家部門(還有壹個交通部門,由其他法規管理)。在這六個部門中,工業部門最為重要,分為礦冶集團、機器制造與改造集團、鋼鐵五金集團、建築建材集團、化學造紙與印刷集團、皮革紡織服裝集團、食品飲料集團等七個主要集團。這七大類又進壹步分為32個行業類。例如,礦冶集團分為采礦鐵生產、鑄造等。,而機器制造又分為煉鐵、煉鋼、運輸、飛機制造等。這32個組又進壹步分為幾個特殊組和特殊組。比如機器制造下面有壹個紡織機器的特殊群體,這個特殊群體下面有壹個紡紗機的特殊群體。每個工廠或商店根據其主要原料產品的類型加入特別小組,上述各級小組在所有必要的營業地點都設有辦事處。

除工商部門外,其他五個國家部門沒有大組,直接分為貿易組(經濟組)、特殊組、特殊組。例如,電力集團分為兩個貿易集團,即發電貿易集團和燃氣和水貿易集團。六個國家部門和交通部門分成55個貿易組,這些貿易組又分成400多個專業和專門組。

壹般來說,每個貿易團體是工商自治團體中最重要的專業團體。每個行業團體從其成員那裏收集捐款,並為其專業團體和子團體制定預算。各行業組組長有權對其成員處以罰款,但不得超過1000馬克。被處罰者可向全國各團體領袖申訴,其判決為最終判決。每個小組和子小組的領導人在壹定程度上受成員控制。成員可以不時對他們的領導人投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但上級領導人可以否決這種不信任票。除了領導者之外,每個團體還有壹個指定的顧問委員會。在制定預算或向成員分配資金時,必須事先征求顧問委員會的意見。顧問將審計該集團的賬目。所有關於開支、購買不動產、任命經理、發行市場或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的事項,都必須先聽取顧問委員會的意見,然後再做決定。所有組織或團體必須至少每年舉行壹次成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其活動和財務狀況。這時,成員們也可以通過對其領導人的信任投票。

起初,納粹並不想用這個復雜的機構來規劃德國經濟,只是想在必要的時候把它作為有效控制經濟生活某壹方面的工具。工商自治團體不得幹預所有與價格控制和銷售管理有關的事務。納粹不希望工商自治團體成為對國民擁有壟斷權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爾。所以他們把價格和市場的制定權交給了其他的主管部門和組織,工資問題也被放到了其他方面去管。

工商自治團的貿易組大多是技術性和體驗性的。每個行業團體必須始終向其成員提供以下信息:關於新的技術方面和工業材料;特定產品的市場狀況;改進成本核算的方法;以及改善商店和工廠管理的方法;運輸費率、稅收、貿易政策和外匯;空防保護,商業法律問題。貿易團體促進雇主合作培訓新工人,並幫助他們組織商業展覽和集會;並致力於與工商業的經濟福利有關的其他問題。

在德國的14工業區中,國家集團和貿易集團組成14區域集團,區域集團下轄子集團和地方集團。與其他民族團體相比,民族貿易團體的地方組織更為廣泛。在某些地區,專業化集團可以比專業化集團本身更大,而在某些地區(如魯爾、西裏西亞和安哈爾特),由於工業集中,壹個專業化組織下的地區辦事處可以比柏林的總辦事處更重要。

工商自治團體還維持著壹個龐大的地方組織,其基本單位是工商會,又稱商會。德國有100多個商會,每個工廠或商店都必須加入壹個商會。這些商會是某個地方或地區的工商企業的法人團體和代表團體。商會的職責包括處理所有對其成員產生同樣影響的行動,並向其成員提供意見。它們負責與貿易科相同的問題,如稅收和外匯、出口鼓勵、職業教育和學徒培訓、商業仲裁以及政府承包產品或供應品的分配。商會也是建立在領導原則上的。其領導人或主席由經濟部長任命和更換,每個主席由壹個咨詢委員會協助,該委員會也由經濟部長任命。這100多個地方商會組成了壹個全國商會,總部設在柏林。其領導人和副領導人由國民經濟部長任命,他們向部長負責。全國商會首先是地方商會的中央結算局,其次是地方商會與政府之間的代言人。商會在聯合地方工商業並使其與中央經濟和政治當局融為壹體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手工業部門的組織略有不同。它沒有行業組織,但分為52個全國性協會。它還有壹個地方結構,包括60個地方手工業商會,這60個分會組成壹個總協會。國家手工業集團的最高官員是“德國手工業領袖”,他也是德國手工業集團的董事和手工業商會的主席。

工商自治團體的最高機關是德國經濟聯合會。它由構成工商自治團體的各種組織的代表組成。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壹個代表團體,但德國經濟協會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歸經濟部長管轄。其總部位於前德國商會所在地柏林。

不及物動詞卡特爾

除了“工商業自治集團”,納粹政府還通過卡特爾統治德國工業。卡特爾在德國的地位就像信托在美國的地位。卡特爾的重要性在於它對生產、價格和銷售的影響。

卡特爾是德國壹項歷史悠久的古老制度,起源於19世紀下半葉。1933之前的卡特爾是私人商業組織,其目的是限制生產、制定價格和分配市場,以此作為維持利潤的手段。德國工業在魏瑪* *和民國時期高度卡特爾化。與美國的態度相反,德國工業部門的高度集中並不被認為是壹個缺點。

納粹奪取政權期間,公開激烈反對德國卡特爾,認為他們都是“民主財閥”的資本主義代表。他們向小生產者和當地企業承諾,壹旦他們奪取政權,他們將解散卡特爾。然而,在納粹掌權後,他們發現卡特爾是建立對德國經濟的深遠統治的便利工具,因此他們采取了反對卡特爾的新路線。

1935年7月5日,納粹黨通過了“強制卡特爾法”。根據這項法律,經濟部長有權控制現有的工業聯合企業,迫使工業企業加入現有的卡特爾,禁止建立新企業和擴大舊工業,並決定必須利用現有工業的程度。納粹最初試圖避免適用卡特爾強制法的壹個主要原因是,他們害怕擾亂價格結構。從1933到1934,納粹的主要願望是增加生產,減少失業。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價格和工資必須保持穩定。所有工人的工資總額必須通過更多的工人或新的工作崗位來增加。然而,事實證明,卡特爾的不變趨勢是提高價格。強制卡特爾宣布後,業界似乎認為他們的機會來了,表示要迅速提高產品價格,超過50%。納粹政府立即進行了幹預,但在1933至1934期間,卡特爾產品的價格指數仍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納粹遲遲不實施新卡特爾法還有壹個原因,就是怕引起小工業和企業主的不滿。壹般來說,小企業對卡特爾的影響深感恐懼,因為他們認為卡特爾會成為大企業吞並小企業的工具。第三個原因是,新卡特爾法的通過以及根據該法采取的各種措施,極大地刺激了各工業部門自動卡特爾化,訂立各種企業協議,因此國民經濟部長無需強制執行新法。根據1936+01的估算,德國有1700個卡特爾,每個卡特爾都成為強制卡特爾法下的全新組織,不再是為私人利益服務的私人組織,而是為國家利益服務。

納粹統治下的卡特爾需要處理很多問題:防止工業生產過剩;盡量讓壹個行業容易從事新的生產,以適應消費時尚的變化和其他市場波動;努力使工業適應新的原材料;調解季節性波動;改善國內產業工人的環境;維持壹個工業部門內大、中、小型企業之間的平衡;確保工業生產模式(制造過程)的獨立性不受其他公司的侵犯;將國家福利所必需的幾項任務委托給大企業;防止過度機械化,以維護高技能工匠的利益;保持同類企業之間的分工,避免浪費勞動力和生產資源。

從壹開始,工商業自治團體就傾向於接管卡特爾的壹些職能,並試圖控制卡特爾。結果兩者之間產生了摩擦,以至於德國政府越來越覺得有必要規定工商自治團體對卡特爾進行某種監督。1936 10 10月12日,國民經濟部長頒布法令,將這種情況合法化。該法授權工商自治團體的所有國家團體收集所有歸於卡特爾的信息,登記所有卡特爾和所有市場協議,並代表公共利益參與建立所有有組織的卡特爾。這壹權力被賦予工業和貿易兩個全國性團體以及區域經濟商會。

1936 165438+10月12的命令將卡特爾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或者如《德國評論》所說,卡特爾被納入國民經濟。由於工業部門的建立或擴大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的批準,政府可以根據需求控制供應。因為政府可以使單個企業的要求對整個行業具有約束力,也保證了生產條件的統壹性。

自1938以來,卡特爾以這種方式與工商自治團體合作,並在其監督下執行政府委托給它們的工作。為了使工商自治團體的國家團體有效地監督卡特爾,雙方的人員必須是不同的。換句話說,任何與卡特爾有密切關系的人都不能同時是工商自治團體的各個民族團體或貿易團體的職員。自治團的民族團體和貿易團體必須代表公共利益行事,政府對每個團體中被認為“不受私人利益影響”的人給予全力支持。這樣,卡特爾就失去了許多從前的權力,成為納粹政府控制國內工商業或吞並外國工業的工具。

七、價格的規定

1933年納粹政府上臺時,急於制止德國的物價上漲,因為他們認為要重振德國經濟,必須保持物價和工資的穩定。從這個概念出發,它們最終發展成為壹個復雜的、包羅萬象的定價體系。納粹稱價格管制為“價格構成”。

我們先簡單描述壹下納粹自1933以來控制物價的努力,以便更好地了解他們定價體系的基本內容。1934年,納粹政府頒布了幾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