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資料顯示,“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其中,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稅率確定為11%,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則確定為6%。
先來看看旅遊行業的相關“營改增”要如何計算。
據悉,“營改增”實施後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兩部分。旅遊所屬的生活服務業中,小規模納稅人由以往按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下調為按銷售收入3%繳稅,不能抵扣進項稅;壹般納稅人由原來的5%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相關規定,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 之後不采用層層抵扣的方式來繳稅,而是直接用營業額×稅率來計算稅額。
舉例而言,壹家年營業額為100萬元的企業,其需要繳納的稅額為100萬×3%即3萬。稅收負擔與原本需繳納的5萬相比降低40%。如果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上則歸為壹般納稅人,用以往5%的營業稅來計算。營業稅的壹個弊端在於產品流通過程中要重復征稅,因為營業稅只看營業全額不看增值。
所謂的增值稅即按“增值部分交稅”。如果企業以100萬元從供應商處采購產品,120萬元銷售出去,其中多出的20萬即增值部分。“營改增”之後,按照6%的稅率計征增值稅。企業只需交1.2的稅金(120萬×6%-100萬×6%=1.2萬),少於營業稅。
據新稅改制度相關規定,“營改增”後不變的是對旅遊收入者繼續執行差額征稅的政策。變化的主要有兩點,壹是納稅人身份的變化,由營業稅納稅人改為增值稅納稅人,而增值稅納稅人又區分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分別為3%、6%;二是扣除項目的變化,原來營業稅可從銷售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而增值稅可扣除的項目比原政策新增壹項“簽證費”,令進項稅基數降低,稅負下調,從理論上來說,對於以出境遊為主的旅行社而言是利好。
壹、壹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根據《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 :對於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銷項稅稅額抵減”專欄;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稅額抵減 )[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
文件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於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
主營業務成本[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