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中和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法,如因特殊事情,不能處理時,應報總經理批準,方可改變方式。
3、盤點時應盡量使用準確的計價器,避免采用主觀目測的方式,每項財產的數量,應確定後,再繼續下壹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擴展數據:
庫存盤點系統:
第壹條。為了使盤點工作科學化,盤點工作有章可循,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以達到物業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存貨盤點的範圍是指原材料、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商品、零件維修材料、外加工材料、廢料等。
第三條。盤點員由各事業部財務管理部指定,負責盤點數量。
第四條。盤點員由財務部指定(人員不足時由間接部門協助),財務部負責開會記錄,與盤點員分段核對,核實數據。
第五條。主要負責人應是每個部門的負責人,負責實際庫存的推廣和實施。
第六條。總經理辦公室根據需要指定事業部經營管理部主任負責庫存監督。
第七條。總經理是總經理,主管庫存工作,監督庫存工作,裁定異常事項。
第八條。每月盤點由審計部(總經辦)或財務部通知其部門主管,然後與管理部壹起進行隨機抽樣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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