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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不能用於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方法是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不能用於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方法有後進先出法和個別計價法。

1,後進先出法是壹種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方法。它假設先發出最近進入的存貨,以最近購入的存貨成本作為發出成本,其余存貨按照較早購入的成本計價。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不建議采用後進先出法確定存貨發出成本。

2.個別計價法,根據每個具體存貨的成本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這種方法要求每種存貨按照其獨立成本進行定價,比較繁瑣,不利於處理大規模的存貨交易。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不建議采用個別計價方法確定存貨發出成本。

下列方法通常用於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1,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壹。它根據存貨的平均成本來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是將期初存貨成本與本期進貨成本進行平均,然後以此平均成本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計算公式為:加權平均成本=(期初庫存數量×期初庫存成本+期間采購數量×采購成本)/(期初庫存數量+期間采購數量)。

2.先進先出法:先進先出法是指假設最早的存貨先發出,即先采購的存貨先發出。根據先進先出法,發出存貨的成本是根據最早購入的存貨成本計算的。

3.個別成本法:個別成本法是指根據某壹特定存貨的實際成本來確定其出庫成本。這種方法適用於壹些特定的股票,如昂貴的設備或藝術品。根據特定成本法,發出存貨的成本是根據特定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