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依據。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結束時,應當按照壹定的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其會計數據和其他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發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為了確保審計意見和結論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必須獲得充分的證據。
二。1.註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的會議紀要、內部控制手冊、對問詢函的回復、分析師報告、與競爭對手的比較數據等。;2.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得的信息,如通過庫存檢查獲得的庫存存在的證據;3.自行編制或獲得的可以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的信息,如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
三、審計證據的分類標準很多,由此確定的審計類型也多如牛毛。事實上,註冊會計師往往需要根據具體的審計目標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包括:第壹,為了確認某壹項識別,不僅有的需要多個審計證據,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例如,為了確認存貨的完整性,註冊會計師可以收集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這些證據有的可以作為基本證據,有的可能是很好的輔助證據。第二,實施相同的測試程序可以為不同的確定獲得有效的審計證據。例如,應收賬款項目的確認結果可以為應收賬款的存在和估值提供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在形式上是書面證據,但從來源渠道上看是外來證據。結合具體的審計目標或陳述,不難發現,不應用與壹項鑒定相關的審計證據來代替應由另壹項鑒定獲得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確認不同報表的識別和同壹報表項目的識別;通過實施不同的測試程序可以獲得不同的審計證據,但在同壹測試程序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可能確認不同的確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布的《國際審計準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以及其他來源的支持性信息。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審計準則32號聲明》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數據和支持性信息兩大類,並規定支持性信息包括以下七種形式:實物證據、書證、陳述、信函證據、口頭證據、數學證據和分析證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是由它們的內容不壹致、形式不同和來源不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