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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處理分錄

從上級財政撥款收到的收入不是本級財政的補助收入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上級補助收入”,按支出功能分類核算;按規定補助下屬單位時,借記“補助下屬單位支出”。

(1)根據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

(2)根據現金出納的原始憑證登記現金賬簿,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以便編制會計憑證;

(3)根據記賬憑證直接登記總賬;或者根據記賬憑證,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並相應登記總賬;

(4)根據記賬憑證和賬戶匯總表登記總賬;

(5)核對現金賬簿、明細賬和總賬,然後根據總賬和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

擴展數據: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財務報表:

(1)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財政補貼收支表。

(2)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按月、按年編制。

(三)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不得擅自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相關數據的核算口徑。

(四)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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