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公司的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27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如果出錯了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27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代理記賬業新型監管模式將加快建立
財政部16日發布《關於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積極推進會計行政審批領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記賬行業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創新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歸集***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息監管為核心的新型行業監管模式。
此外,要強化對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責任,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檢查力度,健全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進壹步推進聯合執法,建立統壹“黑名單”制度,切實維護代理記賬服務市場秩序。
通知提出,要加強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報備工作,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及時掌握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公示公告,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依法成立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應於2019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其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代理記賬機構於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向其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
通知規定,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2018年開展代理記賬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備案的情況,形成本地區代理記賬行業分析報告,加強對行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數據分析。
報告應至少包括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和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本地區代理記賬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以及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證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優化政務服務所做的主要工作等,並於2019年8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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