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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適用對象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壹項制度。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等。回避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而主動提出回避,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或者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行回避;,另壹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壹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