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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代理記賬的高溫來了。企業如何處理防暑降溫費的財稅問題?

這幾天正值二十四節氣的酷暑,熱浪也在追逐著盛夏的腳步!據中央氣象臺發布的消息,近期南方各省普遍迎來高溫天氣,局地氣溫達到39-40℃,大部分地區體感溫度超過40℃。小夥伴們註意防暑降溫!

時值盛夏,烈日炎炎,盡管氣溫很高,許多工人仍然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65 438+02]89號),要求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那麽,防暑降溫費應該如何征稅呢?

企業應根據使用方向和支付方式,分別支付防暑降溫費。

隨工資發放的防暑降溫費。

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工資-防暑降溫費。

借:應付職工工資——防暑降溫費。

貸款: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並與工資薪金壹並固定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

因此,與工資壹起支付的防暑降溫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全額扣除。

不隨工資壹起發放的防暑降溫費用。

部分企業的防暑降溫費另行支付,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防暑降溫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

很多人認為會計法和稅法都明確規定防暑降溫費屬於職工福利費,但筆者認為防暑降溫費不壹定屬於職工福利費。

(壹)所有員工都有防暑降溫費。

很多企業不管員工是否高溫作業,都會發放防暑降溫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規定,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對職工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為職工因公出差支付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等。

因此,不隨工資壹起發放、歸大家所有的防暑降溫費用,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2)僅針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的防暑降溫費用。

有的企業只給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支出,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不是員工福利,應該屬於勞動保護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允許扣除。因此,企業支付給從事高溫作業員工的防暑降溫費用應屬於勞動保護費用,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非貨幣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不要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用於沖抵高溫津貼。很多企業夏季配送飲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1)企業所得稅

首先,算是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向他人轉讓資產,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產品應視為銷售。文件還規定,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發生時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為大部分企業的防暑降溫用品都是外購,不產生視同銷售收入。

其次,成本的定義。全體員工所有的飲料,屬於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說的“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才有的飲料,屬於勞動保護支出。

(2)增值稅

員工所有的酒水屬於員工福利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僅針對從事高溫作業員工的非貨幣性防暑降溫費用屬於勞動保護費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防暑降溫費用要區別對待。如果是和工資壹起發放,就不需要區分為工資薪金費用稅前扣除;如果是單獨支付,需要區分:支付給全體員工的屬於員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支付給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因此,應正確區分防暑降溫費的性質,保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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