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籌建期費用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發生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不影響當年會計損益,待開始生產經營後壹次性的計入當年會計損益(管理費用)
新會計準則: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影響當年會計損益,開始生產經營後也不進行相應調整。
註:應當計入開發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費等
二、籌辦期間費用的稅務處理
(壹)2009國稅函98號: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二)2012國稅函15號: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擴展資料: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從定義可以看出,改擴建壹般情況下是可以延長資產使用壽命的。對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而言,小企業準則規定是不能對折舊年限進行調整的,所以只能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並在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對於“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壹致。
3、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② 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的大修理支出,在發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該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借記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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