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和兼職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勞動者與非全日制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是某機械廠的參保職工,在該機械廠做會計。2012年3月,李到某紡織廠擔任會計,該紡織廠未與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2月,李將紡織廠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自2012年3月起與紡織廠存在勞動關系。紡織廠辯稱,李於2009年6月5438+2月10日至2003年6月5438+2月31日與機械廠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至今李仍在機械廠正常工作,是機械廠的參保職工,李與我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仲裁委認為,李是機械廠的參保職工,並與機械廠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不屬於上述四類人員。故李要求確認其與紡織廠自2065438年3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依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