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準則與大陸會計準則的區別:
1、法律體?系不同。大陸偏向大陸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成文法系法律條文多且內容詳細,試圖就可能發生所有不測事件統壹行為規範。因此大陸把會計納入法律體系內加以規範,而成文法的特點之壹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就是大陸會計準則與制度並行,各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規定得較為詳細的重要原因。英美法系以不多的法律條文為基礎,條文內容較為原則,應用時由法官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加以詮釋。
香港認為“會計不是法律而是藝術與科學的混合體”,並未將會計納入法律體系,而是用會計準則和公認會計原則來規範,更重視會計信息的公允和真實,因此更強調依靠公司和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進壹步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瀏覽本站註冊香港公司欄目或香港註冊公司欄目,也可以點擊香港公司做賬報稅頻道發表評論,或咨詢香港會計師事務所聽取專業意見。
2、稅法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於大陸偏向成文法系,其會計原則,會計制度受法律影響深遠,政府對企業施加較多的幹預,企業的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結合在壹起,稅法對會計的影響頗大,制定會計準則時必須考慮對國家稅收的影響。例如原來由於稅法不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法,因此會計制度也不提倡采用這種折舊法。香港則不然,由於是英美法系地區,某些項目基於納稅目的而列作費用,他們在財務報表中也壹般列作費用,其收益表即應稅收益表。所以稅法對會計的影響相對而言並不大。?
3、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香港已是比較成熟發達的市場經濟,公平、公開、透明、誠信地原則深入人心,價格信號能比較靈活及時地反映經濟本質,因此 香港在會計處理中較多應用公允價值的概念。相反,大陸市場經濟遠未達到成熟的地步。經濟生活中有許多轉軌時期特有的經濟現象,價格信號也多有扭曲,未能真正反映經濟實質。
最明顯的例子,在大陸股市,其是壹個典型的弱勢市場,投機性極強,股價的波動與公司業績相關性極低,只要有莊家炒作,許多ST、PT的股票同樣大漲長紅。在這種經濟環境中,如果大量運用公允價值的概念,必然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利潤操縱空間,因此大陸準則寧願犧牲部分公允性而更強調信息的真實性。?
4、投資主體不同。大陸公司的投資人主要是政府,而政府首先考慮的是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因此大陸的會計準則更強調應用謹慎性原則,以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香港公司的投資主體主要是民間,因此相對不那麽強調謹慎性原則的運用。
擴展資料
會計準則從本質上講是壹個“公***契約”和“私人契約”的“復合體”,原因為二:其壹,政府(也是會計信息使用之壹)具有壹種比較暴力優勢,“自然”獲得了與管理當局締結私人契約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東(零散的債權人)與管理當局之間的私人契約衰敗和缺位時才作為“替補”的,首先要做的是與股東、債權人和各位潛在的投資者締結契約。政府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的會計準則首先是壹份“通用目的”的契約,是部分地根據“公***選擇”原理而產生的,會計準則則呈現出壹種“公***契約”的特征。
但是,公***選擇畢竟是“少數服從多數”,肯定存在著壹種“強權博弈”,肯定有人對結果不滿意,但在政府的比較暴力優勢面前只能夠退卻轉而尋求締結私人契約。這可從壹個側面為政府享有會計準則的制定權提供佐證。因此,會計準則和其出現之前作為約束管理當局的私有契約是互補的,只不過兩者的地位與重要性發生了變遷——當某類私人契約在現代股份上市交易環境下空缺或衰敗時,會計準則(私人契約與公***契約的結合體)才得以進行補充,作為約束管理當局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自由度借以保護小股東和潛在的投資者。
會計準則的功能不是絕對地替代私人契約,而是作為私人契約缺位時的壹種替代,其本質上是私人契約與公***契約的結合。作為壹種契約,會計準則的功能就是適度地縮小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或幅度。從嚴格意義上講,只在存在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會計政策,管理當局就會相機選擇壹種方法操縱會計信息來使自己 的效用滿意化。
嚴格限制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是壹個關系到會計準則的限度(與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度之間是此增彼減的關系)的問題,綜觀中外的會計規範過程,剛性地限制管理當局會計政策選擇權的想法都不難找到;我國統壹會計制度的失敗就是壹個明證;在美國制定會計準則的初期也曾經有人提出過“建立壹套統壹的制度”的建議遭到了當時的壹些執業會計師的強烈反對,認為“會計是壹門藝術”,認為應該強調會計方法的靈活性,要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然而,最終的事實卻具有最大的說服力,各國制定的會計準則中仍然允許多種會計政策,管理當局也依然獲得了壹定程度的會計政策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