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或季度預繳,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納稅期的實際數預繳所得稅。按照實際人數預繳所得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者l/4,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所得稅。據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季)預繳所得稅=月(季)應納稅所得額×33%或月(季)預繳所得稅=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25%。
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在年度終了後,按月(季)預繳,在規定的期限內匯算清繳。計算公式為:年應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3%;計算應納(退)所得稅=年應納所得稅-月(季)預繳所得稅總額。
如果妳在第壹季度末的累計利潤是A,那麽此時妳要預繳A*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第二季度累計利潤小於A* (B),那麽這個月就不用交所得稅了。如果高於A,妳要交(B-A)*0.25的企業所得稅,以此類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
也就是說,從第壹個季度到後面的幾個季度,妳會依次對比利潤表的累計利潤。如果後壹期大於前壹期,則必須按照企業所得稅稅率預繳所得稅。如果少於那個數,妳不必支付它。所以妳的情況,第四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是65438+萬元,第三季度繳納2.5萬元後減去7.5萬元。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虧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經營損失和投資損失。此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除了成本、費用和損失之外,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扣除項目還規定了壹些根據稅收法規需要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
(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增加。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予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在下列限額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額(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兩證合壹”的方法。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到60%,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統壹的比例去除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使用多開的發票甚至假發票來抵扣業務招待費。
參考資料:
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