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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需要蓋章嗎?

發票應該蓋章。

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

發票應該蓋章。

蓋章要求如下:加蓋增值稅第1號和第2號(即發票戳和抵扣戳),並加蓋開票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戳。發票專用章是指使用票證的單位或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的印章。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意義有以下幾點: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