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責任?在壹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某廠會計在事先未征得領導同意,事後也未告知領導的情況下,用該廠公章擔保壹筆借款。庭審中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擔保人應該是工廠的會計,企業不應該承擔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擔保人應該是工廠,應該視為本案的被告。
信中稱,會計在事先未征得領導同意、事後未告知領導的情況下,加蓋工廠公章為他人借款合同擔保。如果他的行為違反了公司關於公章管理的規定,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首先由個人承擔。個人不能承擔的,由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訴訟中,會計師和關聯企業應作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