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采購的服務包括哪些
1、服務類采購範圍很廣,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購項目的設計(如工程設計)、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養(車輛保險、車輛維修等)、會議。
2、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及與工程建設不可分割的貨物和服務。與工程建設不可分割的貨物,是指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不可分割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3、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政府采購的範圍
1、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限額標準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壹般是各采購單位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車、電梯、取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內容還包括在中央部門內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和救災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氣象專用儀器、警用設備和用品、質檢專用儀器、海洋專用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政府采購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