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此罪,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刑法
第271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83條第1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
第114條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屬於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