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在稅負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止這些:事務所從“有限公司”轉變為“合夥企業”涉及到企業清算和稅負方式的轉變,稅負有增加之嫌;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也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稅負較之其他行業偏高……在這種大背景下,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稅務問題有何訴求?如何直面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如何利用稅制改革過程中的機遇來發展自己?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業界專家。
“營改增”後小所受惠大所叫屈
在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的過程中,“營改增”是無法規避的壹個問題。稅改不僅影響到事務所的稅負,更影響著事務所業務發展方向及其業務價格的制定。新稅改形勢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直面挑戰,積極應對,同時盡量爭取政策支持。
“營改增”是大勢所趨。按照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要求,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於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於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但在“營改增”還沒有全面普及,抵扣鏈條不甚完整的情況下,“營改增”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壹些行業、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升,特別是壹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增加明顯。
在今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眾環海華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石文先向“兩會”提交的《關於加大註冊會計師服務政治、社會、經濟力度的提案》中也指出,“營改增”後,不少會計師事務所稅負不降反升。
石文先在提案中明確指出,“營改增”對交通物流、運輸行業確實帶來了很多優惠,減輕了企業稅負,在壹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復納稅的問題。但因“營改增”在設置稅率和抵扣項目細節上的差異,造成了部分現代服務業、尤其是收入在500萬以上的服務業,稅負不降反升。
據悉,相關人員在對上海市249家會計師事務所2011年1~4月份及2012年1~4月份的同期稅收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後了解到,上海註冊會計師行業2012年起開始實施增值稅後稅負的增減變化情況是:樣本中為壹般納稅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營業收入占整個行業的收入比例高達91%,其整體稅負有所增加;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均為下降。
淮安鵬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魏標告訴本報記者,“我們所是小規模納稅人,是‘營改增’的受益者。”
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經過測算,“營改增”之後,北京地區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稅負有所增加。
中逸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李季名則向本報記者介紹,“營改增”之後,事務所的稅負有所增加。同時,“營改增”也帶來了工作量的增加。李季名還表示,實行“營改增”之後,壹些事務所之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在無法享受,在客觀上也增加了稅負。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胡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就明確表示,“營改增”後,對事務所有積極的影響,可有效開拓客戶。因為事務所的客戶群體如果大部分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則事務所開具的服務發票所含增值稅金可以抵扣,為客戶減輕了負擔。但如果客戶群體不是壹般納稅人,實質上是增加了事務所的稅負。
胡勇還認為,“營改增”避免了重復征稅,肯定是有利於行業整體發展的。這對於事務所之間以及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也不再存在稅負障礙,有利於事務所之間的相互補充,取長補短。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足造成稅負增加
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代表在近期由北京註協與市財政局稅政處聯合召開的“營改增”座談會上表示,“營改增”之後,會計師事務所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可用於抵扣的項目不足。人工費、差旅費、房租費及車輛購置費等執業機構主要營業成本根據現行政策均不得抵扣,同時,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辦公用品、水電費等通常又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
胡勇表示,目前可以抵扣的獲得的應稅服務的範圍過窄,如事務所支出之中,相當壹部分是差旅費,大約占事務所收入的5~10%左右,但是因為無法取得運輸部門和住宿經營部門的增值稅票據,因而只能全額計入成本,無法抵扣。
“事務所的支出主要有:差旅費、租金、物業管理費、餐飲、會議費、行業會費、職業保險金、印刷費、辦公用品、通訊費等,而這些費用所涉及的行業大部分是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絕大部分的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胡勇說。
在胡勇看來,從理論上說,“營改增”可以有效降低事務所稅負,但因為國家稅制改革正處於漸進階段,尚未實現完全的“營改增”,而事務所目前支出的項目絕大部分屬於尚未“營改增”的項目,因而在當前階段,事務所的稅負是增加的。
胡勇表示,改革不能只考慮壹方面的利益,首先“營改增”是整體的趨勢,符合稅制原理。但是基於國情,“營改增”必然是穩步推進。在推進過程中,勢必會存在利益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因而,理解、適應才是最正確、最務實的選擇,因為改革的總體目標是趨向於完全的公平。我們期待著增值稅在各個行業的普遍推行。只有這樣,結構性減稅才能真正達到普惠,真正做到公平稅負。”胡勇說。
石文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建議,要改變“營改增”後事務所稅收不降反升的情況,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壹是保持或適當降低稅率,即,保持原來營業稅稅率5%或者降到3%;二是增加抵扣的項目和範圍,允許現代服務業的人力成本、房屋租賃成本、管理軟件成本、研發和培訓成本等可以抵扣;三是在試點過渡期間,幫助企業解決壹些實際困難;四是借鑒國際上的壹些做法,將專業領域的服務業統壹采取核定征收,而不要采用“壹刀切”的方式,可以將現代服務業進行適當分類,進壹步將營業稅、增值稅合在壹起通盤考慮,而不僅僅是考慮“營改增”,這樣可以帶動整個行業的提升和改善。
對此,北京市財政局稅政處處長王華偉介紹,隨著“營改增”試點和全面推廣步伐的加快以及試點範圍的擴大,交通運輸業、租賃業等更多行業將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會計師事務所等執業機構可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範圍擴大,行業稅負將逐漸降低。
王華偉還表示,對於“營改增”後稅負增加的試點企業,北京市財政局和稅務局將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並在市財政局網站設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專欄”,各執業機構應積極關註並爭取相關政策優惠。
王華偉同時建議,各執業機構應積極應對稅制變化,調整經營模式,盡可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提高可抵扣進項稅額,盡量抵消稅制調整影響。
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趙彥明也強調,由於經營規模不同、成本結構不同等原因,部分“營改增”試點企業產生了稅負有所增加的情況。解決這壹問題,根本上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努力確保不因改革增加納稅人負擔。對於行業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北京市財政局也會進壹步研究,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針對“營改增”後,企業稅負增加的情況,壹些地區出臺了對相關企業的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只要提交企業申請,經財稅部門核實後,就可以獲得過渡性財政資金補貼。但本報記者采訪壹家國內知名大所相關負責人時,該負責人稱,這方面的問題還不太清楚。
會計師事務所該如何應對稅負增加的問題呢?南通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資深註冊會計師劉誌耕認為,“如果事務所之間不搞壓價競爭,其增加的收入完全可以消化‘營改增’增加的稅負。這是面對高稅負,會計師事務所應該采取、而且完全可以采取的最簡單但又是最難做好的方法。”
合夥人:難以承受的個稅稅負之重
事實上,除了“營改增”的稅收問題之外,會計師事務所關註的另壹個問題就是“特殊普通合夥轉制”背景下的所得稅問題。
對於事務所來說,從“有限公司制”轉變為“特殊普通合夥制”(或“合夥制”)是其做強做大的必經之路。目前,國內大型事務所已經完成轉制,“四大”的本土化轉制進程也已經提前完成。財政部、中註協要求所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底前完成特殊普通合夥轉制或者合夥制轉制。
對此,劉誌耕向記者介紹,“從總整體上來說,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實際稅負還是低於合夥制事務所,業內反映的合夥制事務所稅負偏高與稅率高低有很大的關系。由於有限責任事務所出資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限,所以,事務所的規模越大,收入越多、盈利水平越高,稅負越高。”
劉誌耕向記者介紹,有限責任事務所的企業所得稅是在扣除了出資人的工資、費用後,按照25%計繳。此外,出資人的工資(不含費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有限責任事務所,合夥人工資額有限,特別是在大型事務所中,工資占計稅所得額的比例非常小。合夥制事務所的計稅所得是在有限責任事務所計稅所得的基礎上加上了合夥人的工資和費用,並且最高要繳納35%的個人所得稅。
在劉誌耕看來,因為兩種組織形式下計算稅負的方法不同、稅率不同、基數不同,所以,由“有限公司”轉變為“合夥企業”稅負是否增加,還不能從兩種組織形式簡單比較出哪種形式下的稅負壹定就高,還必須看各事務所具體的經營情況、核算結果及盈利水平。但從目前絕大多數事務所的反映來看,合夥制事務所的稅負偏高。
“盡管從理論上講,合夥制事務所可以解決企業雙重稅負的問題,使得事務所的稅負降低,但從我平時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很多合夥制事務所都反映稅負不降反升。”劉誌耕說。
據了解,目前合夥制事務所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照先分給合夥人後征收個稅的方式來納稅的,被稱為“先分後稅”。其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個稅規定》)。
《合夥企業個稅規定》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按五檔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個稅規定》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第四條規定,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制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壹般來說比較高,在這種“先分後稅”的模式下,能扣除成本費用相對比較少,分到每個合夥人頭上的應稅所得就高。在個人應稅所得比較高的情況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然就比較重。
協調轉制前後的相關稅收政策以降稅負
事實上,事務所從公司制轉為合夥制,需要對原有主體進行清算,從而會產生房屋等部分固定資產過戶、原有主體盈余分配等涉稅問題,清算所得直接導致事務所和合夥人稅負增加。這種清算所得是由轉制引起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業務所得。
公司制事務所適用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務所可以選擇留存部分收益用於事務所營運,這部分利潤沒有立刻分配給合夥人,可以延遲或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制事務所要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生產經營所得不管是否分配均需繳納個稅。按照目前轉制大所的標準來看,合夥人的個稅基本上都達到35%的最高稅率,轉制後稅負有增加之嫌。
劉誌耕介紹,不管是有限責任的事務所還是合夥事務所,其最後的清算所得都應當視為年度經營所得分別繳納所得稅。由於兩種情況下的稅率不同、計稅所得額不同(合夥事務所還需加上合夥人發生的工資、費用),同時除了計繳所得稅不同外,有限責任事務所對分配給出資人個人的清算所得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清算期往往較短,合夥人發生的工資費用不會很多。所以,最終清算時,合夥事務所的稅負可能只會比正常經營情況下的稅負略有下降。
正因為看到了轉制過程中的稅負可能增加,財政部廣東專員辦提出建議,豁免轉制過程中清算所得相關稅收,協調轉制前後相關稅收政策,保護事務所轉制積極性,支持註會行業發展。
劉誌耕也建議,稅務部門應該充分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的總體規模小、業務收入不多、盈利水平也不高的現狀,同時更要充分認識到會計師事務所因服務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加快發展,需要很多資金促進發展的問題,“應該考慮在所得稅的問題上給予會計師事務所必要的優惠政策,這不僅是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發展的需要,更是促進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最基本需要。我想這壹點,原來在財政部分管註冊會計師行業,現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的王軍應該有比壹般人更高、更多、更深的認識。”
直面稅改積極應對
可以說,“營改增”中的稅負增加問題以及特殊普通合夥轉制之後合夥人的稅負增加問題,是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最為關註的兩個稅務問題。
而會計師事務所的稅務問題不僅與稅負有關,同時也與事務所的發展方向及業務價格的制定有關。筆者建議,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直面挑戰,積極應對,同時盡量爭取政策支持。
會計師事務所應誠信執業,秉承操守,無懼稅改,嚴格依法納稅,不偷稅漏稅,不采取非法手段來避稅。同時借助中註協等行業協會的力量來反映註會行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