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境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用於公益、救濟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納稅人對光華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聽力基金會的捐贈據實扣除。納稅人對中國紅十字會、養老服務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納稅人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非營利性公益、救濟性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比如北京,納稅人對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10%的範圍內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營業外支出是指除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以外的所有營業外支出。如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固定資產盤虧等。為此,有必要設立“營業外支出”科目來核算這部分。企業發生各種營業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期末結轉損益時,從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結轉後該科目無余額。
營業外支出稅法規定:
1.各項贊助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支付的罰款、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在稅前扣除。
4.贈與損失支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進行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收益將捐贈給窮人。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中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捐贈,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