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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的股票法規,A股股票分別在什麽情況下將被*ST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壹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壹) 因13.2.1條第(壹)、(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壹)、(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壹)、(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壹次股東大會審議:

(壹)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壹家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托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托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壹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壹次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壹)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首個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壹)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

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3 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4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5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予以充分關註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壹) 公司規範運作的情況: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情況,重大出售或購買資產行為的規範性,重組後的業務方向,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好轉,以及與控制人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等;

(二) 公司財務風險的情況: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涉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範性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 公司或有風險的情況: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托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仲裁情況(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經營產生的不確定性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範行為,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

14.2.6 保薦機構在對因14.2.2條、14.2.3條情形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核查時,至少應當對14.2.5條第(二)項所列情況予以充分關註,同時,還應當關註下列情況,在核查報告中作出說明:

(壹)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註冊會計師是否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據註冊會計師的意見進行了整改(如適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關規定改正其財務會計報告(如適用)。

14.2.7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 對公司前景的評價;

(四) 核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 無保留其表述明確的保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 關於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 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九) 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所作出的承諾事項;

(十)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壹) 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 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簽署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8 申請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其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慎審閱,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9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壹) 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 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 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情況;

(五)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 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 重大債權、債務;

(八) 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 公司納稅情況;

(十) 重大訴訟、仲裁;

(十壹) 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 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壹) 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 董事會關於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 董事會關於暫停上市期間公司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 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實現盈利的情況、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 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 關於公司最近壹年度的重大關聯交易說明:包括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合同及有關記錄、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 關於公司最近壹年度的納稅情況說明;

(八) 年度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原件;

(九)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以及保薦協議;

(十) 法律意見書;

(十壹) 董事會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 按照14.1.4條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因14.2.2條或14.2.3條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公司,至少應當按照本條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第(八)項至第(十四)項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次壹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情況,並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核準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14.2.13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下列時間內,作出是否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壹)本所因14.2.1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三十個交易日內;

(二)本所因14.2.2條、14.2.3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十五個交易日內。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本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14.2.13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準公司股票恢復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經本所核準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

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有關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8 因14.1.10條各項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壹)因14.1.10條第(壹)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經查實後果不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的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的。

14.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恢復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 因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壹)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準;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壹)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準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壹)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壹)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壹)因14.1.10條第(壹)、(四)項所列情形之壹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